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明志与黄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志,黄伦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586号原告:杨明志,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伦道,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杨明志与被告黄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明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杨明志负担。审判员 秦 爱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