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丙桥与解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桥,解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56号原告:李丙桥,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解祥忠,男,45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桥与被告解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桥撤回对被告解祥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丙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