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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丙桥与解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桥,解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56号原告:李丙桥,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解祥忠,男,45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桥与被告解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桥撤回对被告解祥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丙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