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琼、黄正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琼,黄正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072号原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吴兴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明,公司员工。被告:何琼,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黄正凤,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琼、黄正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原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