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喜民与被告薛海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喜民,薛海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87号原告:史喜民,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薛海子,男,54岁,汉族,河津市。原告史喜民与被告薛海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解决好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喜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喜民负担。审 判 员 刘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杨凯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