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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喜民与被告薛海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喜民,薛海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87号原告:史喜民,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薛海子,男,54岁,汉族,河津市。原告史喜民与被告薛海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解决好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喜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喜民负担。审 判 员 刘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杨凯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