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雪与钟文桥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钟文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白雪,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钟文桥,国,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谈德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