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张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张均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3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董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龙,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均武,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张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