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辜水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辜水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三店西路。负责人:陈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辜水根,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诉被告辜水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受理费25元。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