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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玉芹与王见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芹,王见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646号原告:陈玉芹,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见兵,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芹与被告王见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玉芹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