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玉芹与王见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芹,王见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646号原告:陈玉芹,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见兵,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芹与被告王见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玉芹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