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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正学申请执行李小勇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学,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学,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李小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0日,现住武都区。王正学申请执行李小勇支付令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督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李小勇给付劳动报酬40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勇于2017年7月28日将执行案件标的款4050.00元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正学申请执行李小勇支付令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