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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珩润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乾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珩润管业有限公司,上海乾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珩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明雷。被告上海乾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民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珩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乾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4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