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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魏中杰,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后签有《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和《还款计划书》两份协议,两份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约定不一致,应视为约定不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约定:“还款计划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提起诉讼。如到期不能清偿完毕,双方可再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乙方可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讼执行。”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