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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0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邢乾、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邢乾,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087号之三原告:石遵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旺,该公司经理。被告:邢乾。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驰,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筱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乾、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266元,减半收取计48133元,由原告石遵良、大冶市祥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方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