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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佘伟生、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伟生,陈国昌,莫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佘伟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昌,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第三人:莫家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佘伟生因与被上诉人陈国昌、第三人莫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7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一直在广东茂名监狱服刑,故广东茂名监狱所在地化州市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双方是否存在借款未还,需待出狱后与被上诉人当面核对,为保证上诉人的诉讼权益,由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亦理为合适。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佘伟生现在广东茂名监狱服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国昌系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