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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张大洪借款合同纠纷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张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原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负责人:陈开平。被执行人:张大洪,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草盘村。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大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990元,支付申请人994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