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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与杜廷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杜廷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924号原告: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住所地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负责人:贾二拴,该小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徐国生,该小队会计委托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廷贵,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与被告杜廷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