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仕楚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仕楚日用品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597号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1515号。法定代表人:马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仕楚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聚贤路**号。经营者:胡庆征,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仕楚日用品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