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聂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聂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58年3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女,1979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月3日生。担保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叶某某、聂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某有限公司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克锋审判员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姬登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