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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聂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聂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58年3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女,1979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月3日生。担保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叶某某、聂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某有限公司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克锋审判员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姬登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