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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朱太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朱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北路波尔多小镇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0056-7。法定代表人:范军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沈灏。被执行人朱太东,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朱太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朱太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朱太东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