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姬丙新与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丙新,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453号原告:姬丙新,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程明明,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姬丙新与被告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姬丙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丙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姬丙新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