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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肃宁县第四实验小学、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肃宁县第四实验小学,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156号原告:郭某,男,200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第四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学校校长。身份证号:13092619750420321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E1081411-4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水路与聚贤街交叉路口东北角。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立峰原告郭某与被告肃宁县第四实验小学、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