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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仙游县紫檀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旧称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38号原告:莆田市仙游县紫檀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望厝村中峰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3226202Y。法定代表人:张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贞雄,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旧称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书院路新汽车站六号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8752049W。法定代表人:杜德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莆田市仙游县紫檀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紫檀缘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骏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贞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骏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檀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紫檀缘公司与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2.骏丰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十日内双倍返还给紫檀缘公司交纳的租赁商铺定金计40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骏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在仙游县××××镇仙游工艺产业园,紫檀缘公司与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约定:即紫檀缘公司向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仙游工艺产业园内的商铺10开间,铺位号为N2119至N2129;认租定金20万元;租期三年;三年内免租金;2015年4月份交房等内容。紫檀缘公司依约于订立协议同日内向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上述认租定金20万元。协议生效后,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既定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经催告仍拖延半年多无法交房,紫檀缘公司只好于2016年1月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在诉讼中,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经工商网电脑查询没有存在记录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相关资料”的《证明书》,紫檀缘公司认为本案出租人可能涉嫌虚构法人主体实施合同诈骗,便申请撤回起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经向出租经办人交涉未果,紫檀缘公司遂于2016年8月8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报案,通过该局受理初查,发现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将其名称变更为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德跃。由于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骏丰公司至今未履行本租赁协议义务,构成违约,致使紫檀缘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紫檀缘公司合法权益,故此,再次引起诉讼。骏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紫檀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骏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紫檀缘公司提供的证据如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及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每张金额为20000元的《收款收据》十张、(2016)闽0322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书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资格、租赁约定情况、骏丰公司尚欠认租定金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紫檀缘公司与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协议约定:1.紫檀缘公司(乙方)自愿认租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所有的位于仙游工艺产业园内的商铺,其铺位为N2119号至N2129号10开间;2、紫檀缘公司自愿认缴纳以上商铺的认租定金,每开间2万元,合计20万元;3、紫檀缘公司需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交付商铺三年履约保证金,逾期视为紫檀缘公司自动放弃认租铺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紫檀缘公司所付的定金归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等。交房时定金自动转保证金。4、甲方保证在乙方遵守本协议条款前提下,将上述铺位交房时正式交付给乙方租用,租期三年,起始时间为甲方向乙方交房时间为准,三年内免租金;5、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起租后第37个月一次性返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合同租满三年,则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自甲方收到乙方认租定金之日起生效。备注于2015年4月份交房。协议签订当日,紫檀缘公司依约向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认租定金合计20万元(收款收据发票号码分别为0090908、0090909、0090910、0090911、0090912、0218466、0218467、0218468、0218469、0218470,每张收据金额均为2万元,款项内容注明为认租定金)。2014年12月24日,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后,经紫檀缘公司多次催促,骏丰公司至今未履行《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所约定的交房义务。故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紫檀缘公司与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紫檀缘公司已依约交付认租定金,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出租人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至今未依约按时交付租赁物,已构成违约。依照定金法则,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双倍认租定金给紫檀缘公司的违约责任。因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故福建省画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综上所述,紫檀缘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骏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莆田市仙游县紫檀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仙游国际油画城商铺认租协议》;二、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给莆田市仙游县紫檀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商铺认租定金计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莆田市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悠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