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连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蓝天纸质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28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东六街62-64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3967-4。被告:赵翠妙,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宋连杰,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白泽湖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73733797-8。被告:王仲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方学勤,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蓝天纸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明工业园(白泽乡大枫村),组织机构代码:79507450-4。被告:王桂华,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金星,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连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学勤、安庆市蓝天纸质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98元减半收取计15649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