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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田金明、刘继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明,刘继春,山东无棣同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金明,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程鹏,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继春,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山东无棣同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实际经营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万通华府1-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6931423344。法定代表人:刘世臣,经理。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4063-4。法定代表人:丁国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金明与被执行人刘继春、山东无棣同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无棣同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1388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