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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方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伟先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花园小区、恒大华府小区等地盗窃他人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自行车合计价值人民币414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刘伟在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城市花园小区4栋2单元17层楼梯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美利达挑战者350型号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2、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刘伟在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16栋2单元4层楼道处,盗窃被害人蔡某美利达公爵600型号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7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伟于2017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蔡某的陈述,证人盛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伟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伟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莹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