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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邓琴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琴,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琴,女,生于1967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川1525执24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704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70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