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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黎方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黎方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504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梁红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男。被告:黎方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黎方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于庭前结清所欠医疗费用,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陈佛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泳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