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王东方与北京嘉和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方,北京嘉和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528号原告:王东方,男,197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北京嘉和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一号院珠江摩尔国际大厦六号一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鲍庆浩王东方与北京嘉和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东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王东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