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汇元佳一商贸有限公司与孙飞、余晓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汇元佳一商贸有限公司,孙飞,余晓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670号原告:芜湖市汇元佳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瑞华苑社区会所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813789X3(1-1)。被告:孙飞,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余晓娇,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芜湖市汇元佳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飞、被告余晓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汇元佳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汇元佳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