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魏俊明、卢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俊明,卢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7)冀0928财保29号申请人:魏俊明,男,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申请人:卢森,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申请人魏俊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森位于吴桥县太行道西侧百度小区13幢32号(嘉陵江路)商业门市(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桑06字第××号)向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吴桥支行出租的租金15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关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森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以法院合法查询到的财产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