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金旺与王孩、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旺,王孩,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48号原告:冯金旺,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王孩,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李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原告冯金旺与被告王孩、李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冯金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金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冯金旺负担。审判员 陈晓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