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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金旺与王孩、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旺,王孩,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48号原告:冯金旺,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王孩,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李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原告冯金旺与被告王孩、李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冯金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金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冯金旺负担。审判员  陈晓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