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4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东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4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被执行人:王东东,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东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东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金融、债券、网上银行、工商等方面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了其消费,依法采取临控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东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东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