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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发祥与被告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发祥,瞿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122号原告:梁发祥,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被告:瞿长春,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原告梁发祥与被告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发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梁发祥承担。审 判 长  王 利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龙小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