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发祥与被告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发祥,瞿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122号原告:梁发祥,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被告:瞿长春,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原告梁发祥与被告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发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梁发祥承担。审 判 长 王 利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龙小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