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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魏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魏某与张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赔付纠纷款6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