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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玉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安,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费县,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盗窃于2004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7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后于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妍,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安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安于2017年1月1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楼门前,窃得被害人齐某(男,25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的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玉安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刘玉安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当庭认罪、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玉安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轶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若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