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贤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王某1,王贤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刑初9号公诉机关陕��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女,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男,200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之子。张某2、张某3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张某3之母。附带民事诉��原告人王某1,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系被害人之一。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志鹏、徐立才,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贤富,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住山阳县。农民,无前科。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贤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山阳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勇、检察员穆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王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志鹏、徐立才,被告人王贤富及其辩护人胡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始,被告人王贤富与被害人张某之妻王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2017年1月13日晚11时许,王贤富给王某打电话,责问王某为何多次不接其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王贤富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头弹簧刀来到山阳县城关镇东街王某的租住房里,与王某的丈夫张某、王某的弟弟王某1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贤富持弹簧刀在王某1腹部、左大腿连续捅刺三刀,在张某左侧腹股沟捅刺一刀。案发后,王贤富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张某、王某1送往山阳县中医���抢救,张某因腹部受到外界锐性暴力作用致股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1左腹部在外界锐性暴力作用下致脾脏破裂达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物证弹簧刀,书证通话记录,证人王某、王某2、朱某、曾某、赵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贤富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贤富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王某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贤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张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127元,丧葬费28448元,处理丧事误工费900元,交通费2180元,被抚养人张某1赡养费51408元、周某赡养费72828元、张某2抚养费19369元、张某3抚养费387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883738元;要求赔偿王某1受伤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8554.71元,误工费2600元,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50元,残疾赔偿金37584元,被抚养人王某3赡养费17136元、被抚养人姚某赡养费17136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0222.71元。被告人当庭未作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罪不持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是在二被害人先对其实施伤害,后在厮打过程中才对被害人实施防卫性还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属防卫过当。2、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本案因婚姻感情引发,二被害人先动手伤害被告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二被害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赔偿张某亲属4万元,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贤富与被害人张某之妻王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2017年1月13日晚11时许,王贤富给王某打电话,责问王某为何多次不接其电话,并与王某及王某之弟王某1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王贤富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头弹簧刀来到山阳县城关镇东街王某的租住房。王某给王贤富打开房门后,二人当着被害人张某的面在客厅谈论感情问题,王某的弟弟王某1闻声也来到客厅,随即王贤富与张某、王某1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张某手持小木凳在王贤富头上击打,王某1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在王贤富背部拍打,王贤富遂拿出装在裤兜内的弹簧尖刀在王某1腹部、左大腿连续捅刺三刀致张某受伤,后张某退坐到卫生间门口处。王贤富又持刀向张某左侧腹股沟捅刺一刀,张某向后退至阳台处倒地。王贤富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张某、王某1送往山阳县中医院抢救。公安民警在接到他人报警电话后赶到医院,询问是谁打架了,王贤富承认是自己,公安民警便将王贤富带走。张某因腹部受到外界锐性暴力作用致股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1左腹部在外界锐性暴力作用下致脾脏破裂达重伤二级。张某受伤及死亡产生的损失费用为:医疗费1127元、交通费2180元、丧葬费28448元,以上共计3175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贤富亲属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25000元。王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产生的的损失费用为:医疗费18554.71元,护理费2600元,误工费2600元,营养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以上共计25054.71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1月14日1时10分,山阳县城关镇西关居委会四组居民朱某报警称:城关镇老街剧团门口有人打架,一男子生命垂危,请求出警。2、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1月14日山阳县公安局在山阳县中医院将犯罪嫌疑人王贤富抓获。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1月14日,侦查人员对王贤富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王贤富头部包有医用纱布,鼻腔及口腔有血迹覆盖。王贤富右手腕关节肿胀,右手食指外侧有一2.5cm×0.3cm的裂创,创伤达真皮层;右手腕关节因疼痛活动受限,右手腕关节内侧肿胀青紫,双手附着大量血迹。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张某在郭某七楼租住房系中心现场。入户门门扇及门锁均完好。客厅东侧地面上在420cm×340cm的范围内可见大量滴落状疑似血迹(已提取样本)及擦拭状疑似血迹(已提取样本),在此范围内可见多处踩踏痕迹。客厅东南墙角沿东墙向北180cm处为卫生间玻璃门,卫生间内地面上有一70cm×35cm的疑似血泊(已提取样本),血泊西北侧有一把菜刀。客厅东南墙角���有一阳台门,此门向南外出系阳台,阳台东侧地面上在140cm×120cm的范围内有疑似血泊形成(已提取样本),血泊内可见滴落状疑似血迹及踩踏痕迹。在疑似血泊东北侧的地面上倒放有一个自制小木凳。客厅过道地面上可见滴落状及擦拭状疑似血迹、入户门到一楼进院大门间的楼梯道及院内道路上可见成趟的滴落状疑似血迹。一楼进院大门外的西北侧地面上在110cm×40cm的范围内有疑似血迹。侦查人员对现场的血迹、菜刀、木凳予以提取。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根据王贤富供述,2017年1月14日,侦查人员在山阳县城关镇东街通向北大街老县医院的巷子南口靠近巷子东墙的一块水泥板下找到一把黑色铁质刀柄的单刃弹簧刀,刀刃及刀柄上附着有疑似血迹。侦查机关将该弹簧刀提取、扣押。6、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王贤富的外套、T恤、裤子、皮鞋及弹簧刀等物证。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1月14日王贤富指认作案地点及作案后藏匿作案工具弹簧刀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能够相互印证。王贤富混杂辨认作案工具,从8把匕首中辨认出用于捅伤张某、王某1的匕首,与侦查人员提取的弹簧刀一致。8、物证弹簧刀一把、王贤富的外套、T恤、裤子、皮鞋,经王贤富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工具和作案时所穿衣物及鞋。9、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现场客厅地面上的滴落状血迹、阳台地面上的血迹、王贤富外套、裤子及左右手附着的血迹与张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1.5054×1020。弹簧刀刀刃上血迹、现场卫生间地面上的血迹与王某1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率为9.3564×1018。现场客厅地面上的擦拭血迹、王贤富T恤、王贤富左右皮鞋上血迹与王贤富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5.5423×1017。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意见书证明,尸检中可见,张某尸体左侧腹股沟有一2.0cm×1.0cm裂创,创腔呈斜形,左下右上方向,下角较上角锐,创深4.2cm,创腔内可见股动脉侧壁形成一2.5cm×0.5cm的破损口。理化检验:从张某肝组织、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安定类药物。鉴定意见:张某左腹部受到外界锐性暴力作用致股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1腹部在外界锐性暴力作用下致腹壁穿透创、腹膜后血肿均已达轻伤二级;脾脏真性破裂属于重伤二级;左大腿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鉴定意见:王某1左腹部在外���锐性暴力作用下致脾脏破裂已达重伤二级。12、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1月14日,经张某的妹夫夏某、张某的哥哥张某4辨认,确认死者系张某。13、通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王某与王贤富(1592995****)在2017年1月13日22:58至23:21之间有三次通话,最后一次通话持续时长51分钟。14、户籍证明信证明,犯罪嫌疑人王贤富、被害人张某、王某1的身份情况。15、证人王某(被害人张某之妻)证言证明,她和王贤富是同村人,2014年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初,她丈夫发现了她和王贤富的事,因此和她发生争执,她就去深圳打工,期间王贤富经常给她打电话保持联系。2016年9月份因孩子上学,她回到山阳继续和王贤富保持情人关系。王贤富有时还去她家里,她丈夫在家的时候,王贤富也去,偶尔她丈夫和王贤富争吵几句。2017年1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王贤富给她打电话,问她为啥不接他电话,并说她故意躲避他,话说得不好听。她就在电话里和他争了几句,王贤富当时还在电话中说:“你还想让我到你家里理论是不是?”当时她丈夫张某在边上听着很生气,要接电话,她没有叫他接。她弟王某1当天也在她家,他弟把电话拿过去和王贤富争吵了几句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她和家里人就睡觉了。过了一会有人敲门,大概是晚上11点多,她想肯定是王贤富,就去开门。她丈夫张某跟着她一起,她把门开了以后,王贤富两只手插在口袋里问她,为啥不接他电话。她说,她没听见。王贤富又问,她兄弟王某1在哪。她说,咱俩的事你找我兄弟干啥。她丈夫当时站在旁边没有说话,她兄弟听见外面吵,就从卧室出来,问王某1:“你来还想干啥?”王贤富就说“我和你姐的事情,你在电话里跟我吵啥?”她弟就说:“你都把我姐气成啥了,我还不能说你?”。王贤富就和她弟争吵起来,两人吵得很凶,王贤富就要往她弟王某1身上扑,她赶紧把两人挡开。她丈夫在旁边很生气就把客厅一个木制小凳拿起来,打在王贤富的头上,王贤富头上就流血了。王贤富就扑的和她丈夫厮打,她在中间挡。这时她兄弟拿着菜刀冲过去在王贤富的后背拍了一刀。她怕她弟把人伤了,就过去把她弟手上的菜刀夺下来扔了。他们三个人就扭打在一起。她在挡架的过程中被推倒了,她起来的时候看到她丈夫张某手捂住肚子,手上在往外冒血,然后退到阳台上躺在地上。她弟王某1手捂着肚子倒在卫生间门口。她到阳台上看见她丈夫张某血流的非常多,人已经不会说话了。她就跪在地上求王贤富不要再打了赶紧救人。王贤富看见事情大了,就打120急救电话,后来王贤富帮忙把张某背到楼下。救护车来了之后,她(他)们就一起到中医院了,医生就开始抢救。不知是谁报的警,公安机关就到了医院。她丈夫和王贤富厮打过程场面比较混乱,她没有看清王贤富是拿什么捅伤她丈夫的。她看到她丈夫和她兄弟都是肚子被捅伤流血了。当时场面混乱,有些事顺序记得不是很准确。16、证人王某2(被告人王贤富之妻)证言证明,王贤富与王某从2014年夏天认识并一直公开保持着情人关系,把王某带的到处玩。她们吕家坪村的左邻右舍都知道他俩是情人关系,后来王某还到她在山阳县城东城雅居的家里闹过几次,让王贤富给他一个说法,要求王贤富和她离婚。她去找王某的丈夫张某谈过,张某说为了孩子让她和他都忍着。2017年1月13日晚11点左右,王贤富给王某打电话,她听��王贤富说:“我马上就过来了,看你能把我咋?”她劝王贤富不要闹事。过了两分钟,她听到王贤富接电话,王贤富问王某:“你说我过去还是不过去,我听你的。”王某在电话里说,让王贤富自己看着办。王贤富就往出走,她没有挡住。当时大概是晚上11点多。过了一个多小时,也就是2017年1月14日凌晨1点左右,王贤富给她打电话,说人不行了,叫她赶紧打电话叫人救命。她赶到张某楼下的时候,救护车已经把人拉走了。王贤富除了和张某的妻子王某是情人关系之外,和张某、王某1没有任何矛盾,也没有经济纠纷。17、证人朱某(报案人)证言证明,2017年1月13日晚上12点多,他在老街原中医院西侧一楼活动室打麻将。一个男的跑过来说有人受伤,让他帮忙救人。他出去发现一个女的坐在地上抱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身上有血,地上流了一���滩血。救护车来了之后医生问怎么了。那个男的说,他们在一起打架,拿刀把人捅了。他看那个人生命垂危,就打110报警了。18、证人曾某(医生)证言证明,2017年1月14日凌晨1点左右,他带救护车到山阳县老街天主教堂东边接诊病人。到现场后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地上,下身全是血,检查后发现患者已经没有呼吸,没有脉搏,左大腿股动脉有锐器伤,伤口有1.5厘米长,比较深。现场做了急救措施后将其拉回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是股动脉破裂失血过多导致死亡。一同到医院的还有另外两个伤者,一个叫王某1,身上也被锐器刺伤,收入外科住院;一个叫王贤富,是头皮裂伤,在缝合治疗后被公安机关带走。19、证人赵某(医生)证言证明,2017年1月13日,他接到一个叫王某1的病人,当时王某1腹部左腰处有二处3cm的��伤,左大腿外侧有一处3cm的刀伤,其他部位没有伤。伤情诊断为:腹部刀刺伤、脾脏裂伤、腹膜后血肿、左大腿皮肤裂伤,系刀刺伤。王某1脾脏膈面裂伤长度3cm,深度0.6cm,医院对王某1施行了脾脏修补等手术。20、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他姐王某和姐夫张某准备搬家,他从老家上来找他们。晚上10点多吃完饭后,他们回到他姐的租住屋。11点多,他姐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间很长,他听见他姐哭了。他夺过手机,一听是王贤富,他问他,为什么把他姐气哭了。王贤富说,让他不要管。他让王贤富不要张狂,不要再气他姐。后来他姐把电话拿过去说话,他就回房间睡觉了。半夜12点多,他听到他姐和王贤富在客厅吵架,他起来到客厅,他见他姐夫张某站在那里,王贤富和他姐坐在沙发上说话。他问王贤富想咋。王贤富让他不要管他和他姐的事���他俩就吵了起来。他姐夫张某也和王贤富争吵起来,说:“王贤富你还想闹啥事呢?”他俩就厮抓起来。他姐夫张某顺手在客厅地上捡了一个凳子打王贤富,他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王贤富后背拍了两下。当时他在王贤富的左边,张某站在右边。他看见王贤富从口袋掏出一把弹簧刀,朝他腰上、腿上捅了几刀。他感到很疼,站不起来,就坐在卫生间门口的地上。他见王贤富拿刀又在他姐夫张某身上捅了一刀,不知道捅在哪个部位。他姐夫就退到阳台,倒在地上。他姐看他和他姐夫都受伤了,就跪在地上求王贤富赶紧救人。然后王贤富和他姐把他姐夫背下楼。他捂着伤口跟着下楼,他到一楼活动室喊人帮忙,里面出来了一个人看见他身上的血,就报警了。后来救护车把他们都拉到中医院。他姐夫张某抢救无效死亡了。王贤富捅伤他和他姐夫的是一把15cm左右长���弹簧刀。王贤富和他姐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这是一种不正常关系,他知道这事有一年时间了。王贤富和他姐的这种不正常关系让人很不舒服。21、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证明,抢救张某医疗费支出1127元,从医院运送张某尸体及亲属护送回家车费支出2180元。王某1住院26天,医疗费支出18554.71元。22、收条、领条证明,王贤富家属交张某丧葬费25000元。王闫镇吕家坪村委会补助张某丧葬费15000元。张某家属已领取以上丧葬费40000元。23、被告人供述,共三次,前后供述稳定一致。2013年上半年,他认识了同村的王某,后来他们发展成情人关系。他妻子王某2,王某的丈夫张某都知道他俩的关系。王某经常和他吵架,2016年的9月份、11月份他在张某的家里,当着张某的面还把王某打了两次。2017年1月13日晚上9点多,他给王某打了几次电话都没人接。晚上10点多,电话通了,他问王某为啥不接电话、不理他,是不是对他有二心了。王某说,她没有不理他。他们在电话里谈他俩的感情问题,他将王某说哭了。后来王某的弟弟王某1接过电话问他,为啥把王某气哭了。他说:“我和你姐的事我们自己谈,你不要参与。”王某1说,王某是他姐,他就要管。他说:“我和你姐是情人关系,已经好几年了,你又不是不知道,你还经常和我吵架。我和你姐的感情问题我们自己处理。”王某1说:“你整天气我姐,你再张狂,我就收拾你。”他就对王某1说:“那我就过来,你来收拾我。”然后王某就拿过电话,并让王某1赶紧睡觉。他就给王某说有什么事现在见面或者明天早上见面说,王某说她第二天搬家打扫卫生没时间,他就说,他现在去她家里。王某答应了。挂了电话是晚上11点多。他穿好衣服,在衣柜内的鞋盒里取了一把弹簧刀,将弹簧刀装在身上,步行去了王某的租住屋,晚上12点左右他到王某家,王某给他开的门。他进门之后就坐在沙发上和王某谈论他俩的感情问题,只说了几句话,王某的丈夫张某就从房子出来站在沙发跟前听他和王某说话。过了四五分钟,王某的弟弟王某1也从房子出来到客厅,走到他跟前问他,想咋哩?他说:“他不想咋。我跟你姐的事情你也管不了。”王某1就说:“你少牛皮。”他就站起来,与王某1吵起来。张某就在旁边说:“你还想闹事呢?”就拿一木凳砸到他头上。王某挡他和张某。他就去夺张某手中的凳子。这时,王某1跑到房子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他背部拍打。张某用凳子在他头上、背部打。他和张某、王某1三人厮打在一起,王某在跟前挡。他感觉��上不对劲,用手一摸发现头上有血。他就从右侧的裤兜掏出弹簧刀,右手持刀在王某1的左侧腿上、腰部连捅了三刀。王某1放开他,走到卫生间门口坐着。张某还抓住他不放,他又在张某的左大腿根部捅了一刀,张某就把他放开,跑到阳台上去了。王某看见地上到处都是血,就求他打电话把人往医院送,他就赶紧打120。他看张某伤比较严重,当时连话都说不清了,就赶紧背张某下楼。王某1自己从楼上走下来。之后他们就被120拉到山阳县中医院治疗。弹簧刀是他四五个月前在网上以160元买的,平时就放在家里衣柜的鞋盒里。因为王某的弟弟王某1在电话中说要收拾他,意思是要打他,去王某家带刀是为了给自己壮胆,如果王某1打他,他就不害怕。后来张某和王某1把他打急了,他才用刀捅他们的。他想用刀把他们捅的吓唬一下,把他放开。他��刀都是捅的他俩下半身,都没敢往上半身捅,没想到失手把张某捅死了。他把张某背到楼下,在老县医院对面的巷子南口等救护车时,他将刀藏在巷子南口东墙跟的一块水泥板下面。他头上的伤是被张某用小木凳砸的,右手被张某用凳子砸中了,右手食指被王某1用菜刀划伤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富在与被害人张某、王关富互殴中,持刀伤害二人身体,致张某死亡、王关富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王贤富在公安机关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向前来医院询问情况的公安民警承认其持刀伤人,后亦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贤富违背伦理道德,与被害人张某之妻王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在深夜来到被害人张某家当着张某的面与其妻谈论二人之间的婚外感情,最终引起厮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告人王贤富对案件引发具有严重过错,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和意见,1、被告人王贤富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王贤富与被害人王某1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并携带尖刀来到被害人张某家,后因言语冲突与被害人张某、王某1发生厮打,厮打中用刀捅刺二被害人,并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双方的行为系互殴行为,并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评价为防卫过当。故对辩护人提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感情因素是否能成为本案对被告人王贤富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本案虽因感情引发,但引发本案的感情系婚外情,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王贤富因与王某的婚外情产生纠纷,致无辜受害者张某死亡、王关富重伤的严重后果,不仅不能构成对告人王贤富从轻处罚的理由,而且应从重处罚,故辩护人提出案件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要求对被告人王贤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贤富已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要求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被告人王贤富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少部分实际损失,其既不代表被告人王贤富的认罪态度,也不足以弥补害人的实际损失,不能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应结合其一贯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王贤富系初犯且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人王贤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主张的医疗费1127元、交通费2180元、丧葬费2844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处理丧葬误工损失9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其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所主张的医疗费18554.71元,护理费2600元,误工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5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贤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王贤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经济损失31755元(其中已赔付2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经济损失25054.71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周某、王某、张某2、张某3、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刘立新审判员 庞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