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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76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星村平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以安,经理。原告黄志伟、黄建忠与被告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97号、(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27604元,由原告黄志伟、黄建忠负担88403元,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8800元。因被告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38800元,本案执行费为4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红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除了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作扣押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47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