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闫振天、刘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天,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741号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振天,男,汉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闫振天、刘伟盗窃罪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闫振天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罚金3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伟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罚金5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5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