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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与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2651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中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110242-9。负责人:谭学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贤,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该供电局员工。被告: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深吕村谭宅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6777273H。法定代表人:陈丽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胜,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以下简称“新会供电局”)与被告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丹谷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会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门丹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会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门丹谷公司立即支付11479.89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为3007.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门丹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新会供电局自2014年9月30日与江门丹谷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X三江G1400020),约定由新会供电局向江门丹谷公司供电。合同第5.2.1条约定:“用电方应在每月15日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第8.7条约定:“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合同签订后,新会供电局按照约定向江门丹谷公司供电,但江门丹谷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电费。新会供电局发送《欠费停电通知》及多次催缴电费,江门丹谷公司均不予理会,至今仍拖欠电费11479.89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江门丹谷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编号:X三江G1400020号供用电合同、发票、欠费停电通知书、电费通知单、欠费用户停止供电工作票、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违约金计算表作为证据,原告所列举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江门丹谷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新会供电局与江门丹谷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约定新会供电局为江门丹谷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深吕村谭宅围的厂房提供额定电压为10千伏的交流电源供电服务。该合同第5.2.1条约定:“用电方应在每月15日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否则供电方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电费,不按上述期限足额缴交预付电费,供电方同样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第8.7条约定:“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合同履行过程中,江门丹谷公司从2016年12月份起开始欠付电费。2016年12月23日,新会供电局向江门丹谷公司发出《欠费停电通知书》,通知截止当天其拖欠电费20550.76元(含违约金)。2016年12月27日,新会供电局停止对江门丹谷公司的供电。其后,新会供电局向江门丹谷公司发出《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通知截止到2017年1月1日,江门丹谷公司共拖欠电费11479.89元,违约金起始日为2017年1月21日。因江门丹谷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电费,新会供电局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是供用电合同纠纷。新会供电局与江门丹谷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的规定,新会供电局依约向江门丹谷公司提供用电,江门丹谷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电费,但江门丹谷公司却不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新会供电局请求江门丹谷公司支付拖欠电费11479.8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部分,原、被告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前结清当期电费,如不按规定缴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2‰计算;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3‰计算,新会供电局停止对江门丹谷公司的供电后通知江门丹谷公司电费的违约金起始日为2017年1月21日。现新会供电局请求江门丹谷公司支付以拖欠的电费11479.89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每日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江门丹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11479.89元及违约金(以拖欠的电费11479.89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每日2‰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清偿日止)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09元由被告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