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8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长富、马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长富,马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060号原告:张伟,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富,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马洪亮,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王长富、马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肖光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秦 健书 记 员 于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