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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现国与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国,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李五成,李文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961号原告:李现国,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乾子,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新阳,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法定代表人:李乾子,系村主任。第三人:李五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李文秀,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现国与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小龙庙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小龙庙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龙庙村委会)、第三人李五成、李文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现国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霄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