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文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70号罪犯孙文利,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刑执字第3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认为,罪犯孙文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孙文利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文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文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因其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度,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