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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忠与江北区雨来阁茶叶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江北区雨来阁茶叶经营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7号原告: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勇,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江北区雨来阁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L5886254-6。经营者:屈桂明,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缤予,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忠与被告江北区雨来阁茶叶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徐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忠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