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祖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祖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84号罪犯杨祖奎,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鄱阳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6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6)三刑执字第2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272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祖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祖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