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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056号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英特大厦**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鹏,男,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灵宝市金城大道西段。确认送达地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被告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清电梯维修保养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