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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余朝霞与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朝霞,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378号原告:余朝霞,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焰林,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三德村。法定代表人:张七姣。原告余朝霞与被告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朝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到��参加诉讼,被告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朝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余朝霞工资报酬17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石焰林、张七姣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拖欠20多名工人工资(其中包括余朝霞),为此,2016年2月25日石焰林向余朝霞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欠到余朝霞工资款肆仟玖佰叁拾捌元整。此据石焰林”。后在余朝霞及劳动部门的多次催讨下,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了余朝霞部分工资,仍下欠余朝霞1708元。2016年8月18日在劳动部门的见证下,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张七姣与工人达成协议,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人工资,且用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及石焰林家庭财产作抵押。然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下欠余朝霞的工资款1708元,故余朝霞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余朝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余朝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石焰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欠条原件1份、2016年6月份结2015年下欠款明细(加盖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公章)复印件1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2016年10月31日发放明细复印件1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2017年1月23日发放名册复印件1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余朝霞在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务工,经双方结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拖欠余朝霞工资款4938元。在余朝霞的多次催讨下,2016年2月25日石焰林向余朝霞出具了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欠到余朝霞工资款肆仟玖佰叁拾捌元整(¥4938.00元)。此据石焰林2016年2月25日”。后在多方催讨下,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共支付了余朝霞工资款3230元,下欠1708工资款至今未支付,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余朝霞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欠条虽是由石焰林个人出具,未加盖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公章,但在余朝霞提交的2016年6月份结2015年下欠款明细上加盖有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公章并有石焰林签名,该两组证据相互印证,表明余朝霞系为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余朝霞相应工资报酬。经余朝霞及相关部门多次催讨,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至今仍下欠余朝霞2015年度部分工资款,违反双方约定,故本院对余朝霞要求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资款170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余朝霞起诉要求石焰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余朝霞工资款1708元;二、驳回原告余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张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