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琼与被告熊存尧、尹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琼,熊存尧,尹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779号原告:刘小琼,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存尧,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尹钱芳,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小琼与被告熊存尧、尹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小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院长批准缓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小琼负担。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恋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