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柳与廖爱平、谢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廖爱平,谢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664号原告王柳,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廖爱平,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谢海林,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与被告廖爱平、谢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柳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柳撤回对被告谢海林的起诉。审 判 员 朱风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归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