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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詹开勋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詹开勋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6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053号。负责人:邱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松、叶连连,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开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诉被告詹开勋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清偿所欠原告透支本金315477.13元、利息40075.40元及应收费用45629.06元,应收账款合计401181.59元(暂计算截止到2016年9月27日,最后还款数额应计算到本案执行终止日);2、本案诉讼费用及解决本诉讼争议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詹开勋是中国银行景德镇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卡用户,共办卡4张,办卡时间分别为:1、2011年8月5日,额度为信用额度200000元,预借现金额度为30000元,卡号:62×××15。2、2014年5月31日,额度为信用额度30000元,预借现金额度为18000元,卡号:62×××21。3、2014年7月17日,额度为信用额度0元,预借现金额度为0元,卡号:62×××80。4、2014年9月26日,额度为信用额度200000元,预借现金额度为60000元,卡号:51×××70。被告为卡透类并办理了一笔分期业务客户,叙做分期业务20万元,自2014年8月到2016年7月到期。分期期数24期。经原告审批开卡后,被告通过消费、取现等方式进行透支,在用卡交易后未及时还款,截止2016年9月27日,尚欠原告本金315477.13元,利息40075.4元,应收费用45629.06元,分期未出帐0元,共计总欠款401181.59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滞纳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1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贵骅审判员  谭 丽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正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