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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凯与张鸿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凯,张鸿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3939号原告:谭凯,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鸿飞,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凯诉被告张鸿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谭凯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峻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