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凯与张鸿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凯,张鸿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3939号原告:谭凯,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鸿飞,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凯诉被告张鸿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谭凯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峻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