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全印、毋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全印,毋利鹏,毛建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2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被告:张全印,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毋利鹏,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毛建林,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全印、毋利鹏、毛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