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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全印、毋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全印,毋利鹏,毛建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2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被告:张全印,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毋利鹏,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毛建林,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全印、毋利鹏、毛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英英 关注公众号“”